发布:2019-05-31 阅读:5416次
一、项目概况
委托单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鉴定类型:渗水原因司法鉴定
房屋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139号中信森林湖兰溪谷*栋*房
鉴定日期:2019-01-21
二、房屋鉴定目的
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粤1917民初29473号原告刘**与被告叶**、陈**、东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受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委托,保顺检测鉴定公司对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139号中信森林湖兰溪谷*栋*房卫生间天花板渗水成因进行鉴定。
三、鉴定内容
1、现场闭水试验
我司人员于2019年1月22日下午2点,在被告房屋卫生间3进行闭水试验。于2019年1月23日下午2点,我司人员未发现原告房屋公共卫生间天花板出现明显异常现象。于2019年1月23日下午8点进场继续进行闭水试验观察。于2019年1月24日下午16点,我司人员未发现原告房屋公共卫生间天花板出现明显异常现象。
2、渗水原因分析
我司人员在被告卫生间3进行闭水试验,未发现原告房屋公共卫生间天花板渗水痕迹出现变化及异常,故可确认现状被告卫生间防水并无异常。该卫生间西侧为公共楼梯梯间,为无水环境,不存在水源,且该梯间未发现有渗水痕迹,即排除该卫生间渗水水源来自于房间以外的其他环境。现场观察发现原告房屋卫生间存在渗水痕迹的位置未发现泛碱现象,同时我司人员拆除该卫生间局部吊顶以观察其他板底情况,发现该卫生间天花板底其余部位(有吊顶覆盖的部位)均未存在渗水痕迹。
故判定该卫生间天花板底局部渗水主要由于在使用过程中水蒸气附着于板底(该卫生间只有渗水位置处无安装吊顶)、冷凝成水珠,分布在其表面,形成渗水迹象。
点击链接查看更多鉴定案例: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