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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应如何处理?

发布:2019-01-21 阅读:3925次

经房屋安全鉴定,对于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对于建议观察使用的房屋,在未采取安全措施前,房屋使用人宜迁出。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对于房屋鉴定报告中建议处理使用的房屋,应当对房屋采取修缮、加固等措施解除危险。未采取安全措施前,房屋使用人应迁出。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及他人安全的房屋。对于房屋鉴定报告建议停止使用的房屋,房屋使用人必须迁出。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房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可能会危及相邻建筑及他人安全,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对于该类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危险房屋排危督修是对危险房屋采取的紧急维修、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排除房屋不安全因素的行为,是房屋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